|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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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546号 戴迭飞、杨坚: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迭飞与被执行人杨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8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2500元,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余下未履行的货款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至此,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