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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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金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99873.77元(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鉴定费3566.8元,合计8490.8元(原告已预交和垫支)。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84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6***3210)。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