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66.86元、利息870.95元,本息合计9137.81元。并从2019年3月9日以本金8266.86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