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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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安平县锦绣花城6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安平县雄凯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