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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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隆化县【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18)隆化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隆化县车位,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及车位由所有权人使用管理,不得转让、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数额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