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兴沿采石场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中价值408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