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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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在具备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天隆家园第B-4幢第6层6-4号房屋; 二、被告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违约金8013.87元;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交房时止,以房屋套内面积101.57㎡为基数,按照0.32元/天㎡计算); 三、被告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购房款31534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时止,以购房款3153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