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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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由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864218.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710522.55元; 三、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完成的案涉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达御景园”A、B栋房屋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4864218.2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786元,由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364元,由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923.7元,由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47.15元,由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47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