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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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东冶轧辊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5执1425号 济南鑫盛源和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鑫盛源和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6月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移送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移送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