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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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份额给付被告***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原告***负担1239元,由被告***负担2891元,原告***已预付的应由被告***负担的28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8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