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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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