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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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65326.1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7944.51元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57381.59元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