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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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4执恢61号 霍某某、安某某: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某某、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借款20万元、违约金1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17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某某已履行案款2322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177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恢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