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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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内十日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9371.3元(原告在得到赔偿款的同时应向被告***返还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负担168元,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7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