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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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空调项目节能效益人民币37779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77790.2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5月空调项目节能效益人民币9462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4623.0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7元,由被告承担4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