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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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杭州巨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深圳安士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安士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