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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自然资复议(原)〔2016〕476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第三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