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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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位于毕节市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以原告已付购房款24479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视入户费、燃气入户费、水电入户费共计41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