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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高树增名下位于嫩江市霍龙门镇大安村总面积144亩(其中科洛林场国有土地57亩、大安村国有土地87亩)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原告***承包、经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被告***、***、***、***、***负担4250元,剩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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