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普丹美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普丹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57276.25元并自2021年6月11日以5727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