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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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 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3289元及利息。利息以231124.55元(工程款的95%)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231124.55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164.45元(5%的质保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12164.45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