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佳泰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白山市丽水花都工程验收事宜; 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白山市丽水花都工程验后,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87万元; 三、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22元,减半收取28261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81元,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