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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上海昊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34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4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