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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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书》《技术协议书》已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艺数模节点款2100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70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2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6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05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