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用贷”贷款协议》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计至2020年12月20日为4914.66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6.20%计算;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1.06%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澄海潮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