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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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高唐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 济南济高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061.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3008.87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济南济高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20533.8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济南济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