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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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上述利息款被告已支付1000元)。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