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耕野种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5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新疆耕野种业有限公司货款29375元,并支付利息1762.5元,共计31137.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新疆耕野种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8年(新疆耕野种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86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新疆耕野种业有限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