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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本市-1、29号门面房腾空让尽交原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之日止按每年11万元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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