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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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51399075元用于回购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40246250股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二、驳回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268元,由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9990元(已交纳),由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8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