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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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 北京厚德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厚德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970元; 二、北京厚德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56943.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45694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以399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以369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24日;以289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北京厚德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