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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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的包干费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已预交),由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162元(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叁只龙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