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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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元和利息43,799.14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为43,799.14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7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