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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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931号之二 原告: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瞿宝林,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驳回原告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翁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