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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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84万元、利息62635.65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62635.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16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