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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伤残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566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2346.78元、误工费52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089元、交通费3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鉴定费13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