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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分公司
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5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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