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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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永利达建材有限公司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哈尔滨永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84,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14,369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利息为9369元;自2020年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4,011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7,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7元,均由被上诉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