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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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借款本金77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上述款项以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律师费375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