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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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96,597.90元; 二、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509,909.90元的发票; 三、驳回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0元(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7元,由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省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