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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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9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确认《文字作品影视著作权代理合同》及《<大主宰>文字作品影视著作权代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大主宰>委托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1日解除; 四、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投资利润分配保底额1000000元; 五、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六、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500000元; 七、驳回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共同负担5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北京乐宣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共同负担5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