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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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高邮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保扬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68530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赔偿范围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鉴定费5233元,合计6793元,由原告负担2038元、被告***负担475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列费用一并给付原告。诉讼费及案件款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行为工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2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