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商铺回购协议》; 二、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60682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06.82元,共计61288.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