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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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茶云之南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茶云之南茶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37.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