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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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友泰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19年9月13日起在月利率8.7‰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南阳市友泰公司、南阳东兴模具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80元,减半收取28540元,由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友泰公司、南阳东兴模具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