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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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博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博爱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206.0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68206.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3元,由被告中山市博爱医院负担668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