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稷山县翟店镇生娃附件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7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计算);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晋MXXXXX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计算)。 本届保全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稷山县翟店镇生娃附件厂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保全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保全解除。 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稷山县翟店镇生娃附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