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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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行 西安市红会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平安保险公司在小型普通轿车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57650.89元,共计177650.89元(含已付10000元); 原告***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汇入华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户名:华池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500元,退付原告***790元;司法鉴定费3617元,由原告***负担1117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