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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石狮市鸿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反诉原告石狮市客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141235.52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反诉被告石狮市鸿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石狮市客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41235.52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1‰计算的滞纳金。 三、驳回本诉原告石狮市鸿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石狮市客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1854元,由本诉原告石狮市鸿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758元,由反诉原告石狮市客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17元,由反诉被告石狮市鸿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