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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
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欧德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旋蓄电池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7元,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626元,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4元,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252元,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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