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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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 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欧德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旋蓄电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7元,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626元,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4元,天津市欧志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252元,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